漫画/高岳
医院拒绝返还胚胎
刘芳(化名)与前夫王鹏(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自2009年开始,刘芳多次求诊于甲医院,经取卵手术后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囊胚冻存在甲医院。
2015年,刘芳与王鹏离婚,此后未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2024年年初,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状,目前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宫功能正常,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芳说,她十分希望生育自己的孩子,想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
由于在甲医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刘芳想将胚胎取回,另找其他医院移植,但遭到甲医院拒绝。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患者有权从医疗机构取回冷冻胚胎。”甲医院诉讼代理人表示,院方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保管胚胎,能够使冷冻胚胎在公权力监管下合法合规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2024年1月,遭到拒绝的刘芳将甲医院作为被告、王鹏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思明法院滨海法庭,要求返还冻存的3枚囊胚。
庭审中,王鹏同意刘芳的返还要求,也同意她继续使用胚胎,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没有先例可供参考
“这是厦门法院受理的首例离异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件,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查不到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刘建发回忆说。
冷冻胚胎的性质为何?权利人为谁?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案涉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刘芳和王鹏二人,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刘芳和王鹏对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刘建发说。
此外,刘芳与甲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而作为整个辅助生殖医疗活动的一部分,胚胎冷冻自然也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
“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刘建发说。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王鹏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诺,不会将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
庭审中,面对已查明的上述事实,甲医院也表态,可在刘芳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规医院的证明后,将胚胎予以返还。思明法院据此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将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返还。
应附条件返还胚胎
解决了冷冻胚胎是否返还的问题,另一个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胚胎应如何返还。
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权利人基于与原医疗机构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的一系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严格限制。
刘建发告诉记者,目前,各地法院对冷冻胚胎的处理存在三种方式:直接返还、不予返还和附条件返还。
刘建发说,本案中,刘芳处于离异状态,其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经后续接受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宜交由刘芳个人直接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据此,思明法院依法作出附条件返还的判决。
在判决书中,思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了解到,目前,刘芳正积极联系其工作地所在城市的医院,希望尽快把这3枚冷冻胚胎转运过去。
“在办理厦门首例离异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案时,我不由得想起曾办理过的另一起胚胎移植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发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那起案件的当事人为陈燕(化名),其因丧偶后的胚胎移植问题与医院打起了官司,在法院的判决支持下,她继续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现已顺利产子。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
2018年9月,陈燕与丈夫刘强(化名)因不孕症在厦门一家医院(以下简称乙医院)就诊,根据双方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由乙医院为陈燕夫妇实施胚胎冷冻、保管和移植服务。
2020年4月,在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后,陈燕夫妇再次到乙医院检查身体,为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做准备,但天有不测风云,刘强在当年5月6日因意外去世。
“刘强是家中独子,他虽然不在了,我还想继续完成手术,把孩子生下来,了却我们夫妻和双方家人的心愿。”刘强去世后,陈燕多次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乙医院以其配偶已死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于是,陈燕一纸诉状将乙医院告到法院。
庭审中,乙医院表示,拒绝陈燕的请求是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在专门讨论后达成的一致意见。首先,刘强意外身故后,陈燕就是单身妇女,医院不能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刘强已过世,无法签署相关文件,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
针对院方的抗辩,思明法院认为,对于丈夫死亡后是否允许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我国目前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能当然终止。乙医院提到的医疗伦理原则,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也不宜作为限制公民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据。
“丧偶妇女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陈燕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为其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发生概率低,且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生育并无不同,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的后果,理应得到尊重。”刘建发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审查陈燕的生育意愿是否为自愿真实的,也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为了查清这一事实,刘建发在开庭前就书面征求了陈燕、陈燕父母和刘强父母的意愿。
在得到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刘建发又在开庭时组织陈燕和双方父母均到场接受询问。陈燕当庭陈述,她自愿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愿意生育和抚养与刘强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能生育的子女。双方父母也均表态,支持陈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愿意同她一起照顾和养育子女。
刘建发回忆说,为稳妥起见,判决前,他再次单独与陈燕确认,排除其因家庭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决定。
庭审中,乙医院还基于伦理原则中的保护后代原则提出抗辩,认为若陈燕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易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乙医院的抗辩意见,思明法院认为,虽然这在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且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单凭这一点就否决生存配偶的生育权实属不妥。
“母亲是选择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关者,也是将来子女能否顺利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是否进行胚胎移植,应首先尊重母亲的选择权。”刘建发说,在接受法庭询问时,陈燕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生育和抚养移植胚胎后可能出生的子女,而当时距离刘强死亡时间已经过去3个月,说明她的这一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且陈燕父母与公婆均年纪尚轻,经济条件尚可,有能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2020年9月1日,思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乙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陈燕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宣判后,陈燕与乙医院均未上诉。如今,成功接受了胚胎移植手术的陈燕已顺利产子,一家人过着简单平静的生活。
去年,本案例作为参考案例被收录到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