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86603556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法律知识 >>热点追踪 >> 听律师聊聊船员朋友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详细内容

听律师聊聊船员朋友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听律师聊聊船员朋友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 刘子平律师

    前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米乔普勒斯(Mr. Efthimios E. Mitropoulos)就说过:“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世界贸易90%的运输量都是从海上进行运输,全球72亿人的生活所需离不开全球150万名海员的辛勤劳动,足可见船员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做船员很辛苦!有时也很危险!特别是从事远洋运输的船员,一年到头大多数时间在船,四海为家,全球到处漂泊,不能常回家看看父母,也无法照顾家庭,没有外部沟通,不能与陆地接触,十分孤独。(顺嘴提一句,此次新冠肺炎使大家被迫“宅”在家里,不少人都有种“被逼疯”了的感觉。这还是有网络、有家人在一起的情况。船员的在船生活可想而知)如果遇到船龄较长的船舶,或是碰到恶劣海况的时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会更高!

因此,船员朋友了解一些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以下总结了部分船员朋友关心的问题:

1、船员兄弟问:我在船期间与“船东”发生劳动争议,该找那个机关维护自己的权利?

刘子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船员兄弟问:我听人讲去法院之前,还需要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这么回事?

刘子平律师:这个需要视案件的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你的案件为“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那么可以直接到海事法院起诉,不必先申请劳动仲裁。

3、船员兄弟问:我到海事法院,立案法官帮我立的是案由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但我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有我是跑内河和沿海航线的,这些情况与这个案由矛盾吗?

刘子平律师:不矛盾。依据:

(1)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仅规定了“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而并未对像普通“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另行规定“船员劳动合同”。

(2)2012年7月18日,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有如下内容:“早期的海事立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明确区分,甚至作为同一概念来理解,基本均是针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立法本意应当对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作同一对待。”

4、船员兄弟问:我听人讲到法院打官司需要交很多钱,对吗?

    刘子平律师:这也是一种固有偏见。我们一般把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称之为“诉讼费”。“诉讼费”一般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举个例子,如果你正好要进行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而正好你手上已经搜集好了充分的证据,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仅需先缴纳10元。此外,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当你胜诉后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

5、船员兄弟问:我听一起跑船的兄弟跟我说,我们的工资都是“优先”的,对吗? 

刘子平律师:我认为你想说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对吧?所以,那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内河船及内河船员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在对船舶做界定的时候,排除了内河船(具体条文为: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二,船员主张工资优先权的前提是:“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如果,船员在船的工作是履行“劳务合同”,也不能享受船舶优先权。 

6、船员兄弟问:这个优先权怎么实现呢?

刘子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7、船员兄弟问:我与船东订立船员劳务合同后上船,且已经从事了部分出海准备工作。但因本次疫情影响,船舶无法出海,我主张的工资报酬能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刘子平律师:个人观点认为,应该具有船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该条文明确了“在船上工作”,而“上船并从事了部分出海准备工作”应当含括在内。

这种情况是有案例可以参考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502号民事裁定书。(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上述案例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因此仅能提供参考,而不能作为它案的判决依据)

8、船员兄弟问:你说的优先权我听明白了,那我在船工作期间因“船东”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不是也具有优先权呢?

刘子平律师:我认为这种“双倍工资”差额是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与其称之为“工资”,不如称之为“赔偿”更为恰当。从现有实践和案例来看,一般不确认为船舶优先权。甚至有部分海事法院(立案法官)认为:二倍工资诉请不能在海事法院立案,如坚持提此项诉讼请求,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9、船员兄弟问:航海从来都是一项极其风险的活动,尽管我们诸多注意,但是动辄几万吨、十几万吨的海上“庞然大物”,完全避免碰撞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因为我们的过失,发生了船舶碰撞,我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刘子平律师:谈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可以说一个案例:2017年8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的“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案号为:(2017)浙72刑初1号。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事刑事案件还是确定了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此例一开,预示着我国开始对海上交通事故中的涉事海员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你问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们看该案中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表明:如果构成此项罪名,在不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的3年以下的刑期。


写在文后: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加油武汉!待“战役”胜利,我们相聚于盛放的樱花树下!

作者简介:

刘子平,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本科就读于“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天津工业大学的法律/财经专业,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曾在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实习。

现任职:上海海事大学武汉校友会副秘书长、武昌睿和天下调解中心调解员、武昌区白沙洲街八铺街社区法律顾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白沙洲街办事处法律顾问团队律师、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团队律师。

曾荣获“武汉市千名社区(村)满意法律顾问”、“感动青法人物”、“优秀调解律师”等荣誉。

手机:13297030365

邮箱:liuziping_smu_law@163.com


Copyright  2019-2020    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13号合汇控股4楼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
电话:027-027-86603556
技术支持: 武汉网络推广 | 管理登录
seo seo